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获得贷款资格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的情况,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七)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具有所购房屋价格20%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八)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办理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六)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账凭据);
(七)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一类账户);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九)全国统一版本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全国公积金小程序获取的“亮码可办”电子码,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贷款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贷款资金轮候,放款时间顺延,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发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承办银行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或按月等额本金;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采用一次性还款。
(二)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后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手机APP、个人网厅、渝快办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办理解押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价值由贷款承办银行开展评估并承担评估费。
(二)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带齐资料原件,到场办理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五)已办理转移登记(即交易过户)的二手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信息应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交的交易信息保持一致,如出现差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办理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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