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发布时间:2023-08-15 查看次数: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购房首付款委托书》(预售或现售);

2.《住房公积金支付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确认书》;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预售商品房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提供)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3.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4.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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