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发布时间:2023-08-11 查看次数:

一、提取条件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 、配偶、子女以及职工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代替。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直系亲属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3.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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