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发布时间:2024-08-14 查看次数:

一、办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二)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中心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800元/月(21600元/年)、夫妻双方3600元/月(43200元/年);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1500元/月(18000元/年)、夫妻双方3000元/月(36000元/年)。

(三)多子女缴存职工提取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中心城区多子女缴存职工每人2700元/月(32400元/年),夫妻双方5400元/月(64800元/年);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多子女缴存职工每人2250元/月(27000元/年),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54000元/年)。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申报婚姻信息的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租房提取,缴存人无须提供任何材料;

(二)线下办理。缴存人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租房提取外,也可通过临柜方式申请办理,并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缴存人应提供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2.租赁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缴存人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

缴存人申请按多子女家庭额度进行租房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与缴存人未在同一户口簿的,可使用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代替。

多子女家庭认定。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是指有两个(含)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

三、注意事项

1.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除外。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3.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缴存人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小程序“重庆公积金”、手机APP“重庆住房公积金“、大厅自助终端、市政府”渝快办“、支付宝等线上服务平台办理提取,具体要求详见上述服务平台“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前往相应分中心、办事处咨询。其中对于多子女家庭办理租房提取的,目前无法通过在线方式办理,请临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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