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1〕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统一调整到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渝府发〔2010〕9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023)-12329
版权所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364号 ICP备案号:渝ICP备12003371号
您是第 位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