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单位:
为了保障房改住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加强房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会[2000]878号)、《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房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单位台账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职工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继续按照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并加强和完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
二、单位应帮助房改住房的业主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建立(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并按本通知的规定建立房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单位台账。
三、房改住房建立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应按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负债管理”。
(一)单位应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存款专户,将房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存入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
(二)单位应按幢按户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台账,据实登记《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按幢按类分户台账》、《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按幢分类台账》、《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按幢汇总台账》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汇总台账》适用各类住房通用表式,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每一类房屋、每一幢楼房、每一套住宅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情况。
(三)按财政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单位对房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应作为负债资金进行管理。
四、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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